当前位置:首页 > 产业新闻 > 正文内容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划拨:全面解析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流程与规定

admin7个月前 (09-29)产业新闻84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愈发凸显。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划拨成为一种常见的土地出让方式。本文将从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的基本概念、流程规定、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展开全面解析。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依法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授予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其取得方式包括拍卖、协议出让等。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是指国家依法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竞价方式转让给蕞高竞得人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流程一般包括土地出让计划、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竞买登记、竞买活动、成交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等环节。具体流程会根据地方政府的规定和实际情况有所差异,但以上基本环节是不变的。

  国家出台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条例》、《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划拨的程序、条件、限制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比如,拍卖标的的确定、竞买保证金的缴纳、拍卖公告的发布等。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过程中,各参与主体需注意拍卖资格条件、竞买保证金缴纳、竞买限制及资格审查等事项,以免因疏漏导致竞拍失败或其他法律风险。

  通过本文的全面解析,相信读者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划拨过程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并能更好地把握相关的流程和规定。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本文能为您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划拨提供帮助。

  1、两者本质不同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而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是国有企业改革中特有的一种土地处置方式,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到改革后的新设企业。

  2、两者土地使用权持有者不同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形成的国家股股权由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而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

  3、两者土地使用权的权力不同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企业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而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是指由国家统一所有并依法实施管理的土地使用权,专门供个人或家庭居住建房及附属生产经营建房的宅基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的出让、管理和使用必须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随意调换、出租或转让。

  宅基地的使用权期限一般为70年,届满可以续期;但是,延长宅基地使用期限应当符合相关规定,通过合法程序和条件后才可办理。

  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有权合法转让、赠与和继承,但必须经过相关权利部门的批准,不得违法操作。

  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的管理主要包括规划管理、备案管理、合法使用管理等方面。

  对于违法使用、乱占滥建等行为,相关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保护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益。

  在建设宅基地时,要符合国家的土地利用规划,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建设,确保建筑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在宅基地的建设过程中,也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推动可持续发展。

  建设完成后,宅基地的使用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保证土地的合法使用和建筑的安全。

  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作为个人或家庭居住建房的土地使用权,将在未来得到更好的保护和管理,为人们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宅基地的管理将更加规范化,建设质量和安全性将得到更好的保障。

  未来,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将更加便利地享有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实现人居环境的优化和提升。

  你好据我了解一般的地下车位使用权为七十年。具体来说,土地使用权出让蕞高年限按用途确定,居住用地七十年,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头部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因此,正规住宅按照规划专属配备的正规地下车位,一般产权为七十年。希望可以帮到你。

  国有土地住宅地在出让方面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有土地可以通过拍卖、挂牌出让、协议出让等方式进行出让。以下将详细解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和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拍卖、挂牌出让、协议出让等方式进行出让。拍卖是指出让方组织竞价,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报价蕞高的竞买人;挂牌出让是指出让方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条件、方式、程序、要求等公告,接受符合条件的购买申请人;协议出让是指出让方与购买申请人就土地使用权出让事项协商达成一致。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一般包括土地利用规划的确定、出让条件的确定、出让方案的制定、出让公告的发布、竞买资格审查、竞买登记、竞买活动、成交公示、缴纳出让金和签订出让合同等环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条件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报名条件、成交条件等。一般要求竞买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有良好的商誉和信誉,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条件等。

  总之,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受到严格法律法规约束的,出让方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和条件进行出让。同时,购买土地使用权的申请人也需要具备符合规定的资格和条件,参与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买活动。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定。

  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

  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

  地价评估是土地出让确定底价的依据,但不是全部。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有底价出让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和投标、竞买保证金。

  您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计算依据如下:

  土地出让金根据批租地块的条件,可以分为以下两种:一种是“熟地价”,即提供“七通一平”的地块,出让金包括土地开发费,相当于美国曼哈顿区所谓的“干土”价格;另一种是“毛地”或“生地”价,即未完成“七通一平”的地块,出让金仅为土地取得费,相当于曼哈顿区所谓的“生地”价格。

  基准地价。基准地价实际上是土地的预期价格,是政府、业主或其他开发商开发一个相同等级、相同结构类型的土地所得到的平均代价。

  标定地价。标定地价是指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下,能反映不同地段土地使用权经济价值的价格。

  房屋重置价。房屋重置价反映的是一定时期、一定地点、一定结构的房屋建造成本。

  希望以上信息对回答您的问题有帮助。

  许可事项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许可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收费标准:按照收费依据的详细规定执行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含受理前时限)

  1、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落实预审意见(个人住宅建设除外);

  2、取得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文(个人住宅建设除外);

  3、取得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且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4、具备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其他条件。

  1、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内容包括:(1)申请出让的宗地位置及面积,即坐落、四至、土地面积;(2)申请出让宗地的权属现状(即现土地使用权人)及地上物现状;(3)申请出让宗地的规划条件,包括文件依据及规划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规划用途等;(4)已取得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主要有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征地、划拨的文件等;(5)开发建设计划情况,包括投资总额、投资进度、计划开工竣工日期等;(6)申请建设项目的特殊情况;(7)申请出让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是否有需按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并明确划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土地用途等;(8)提出申请出让的请求以及申请人的具体联系人及联系电线、彝良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表(原件、填写齐全明确、加盖公章或签字、手印)。

  3、由县国土局向建设规划等部门征询的规划条件。

  4、土地评估报告(原件)。提交土地评估报告3份及宗地图3份。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及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个人住宅建设除外);

  6、计划部门立项批文,即项目建议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个人住宅建设除外);

  7、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与权属单位的协议(复印件)及权属单位同意申请人办理协议出让的证明文件(近期出具的原件)。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征地批复及国家建设用地批准书(新征集体土地)、划拨批复及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部门的确权文件等。

  (1)合同附图一式5份(要求用红线标明出让土地的用地范围,并加盖公章)。

  (2)申请出让的建筑物有两种以上用途或地下含经营性用途的,提供各类用途的部位分布表及附图各5份(原件,加盖公章)。

  9、营业执照(复印件)。如申请人为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需提供经贸部门对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合作、合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

  10、 若不按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整体办理出让手续的,需要提供本次申请出让土地的面积说明。如为共用宗地分摊的,提供出让用地分摊说明,内容包括:规划确定的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本次拟办理出让土地的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及建设用地面积的分摊计算方法;如为分块出让的,提供本次拟办理出让土地的桩点及测绘面积。

  11、合作建设项目须提交合作建设各方的协议书(复印件),及除申请人外的其他各方同意由申请人办理土地出让的证明文件(原件)。

  12、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说明(原件)(个人住宅建设除外)。

  13、法人身份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

  1、办理原地拆建出让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内容包括:(1)申请出让的宗地位置及面积,即坐落、四至、土地面积;(2)申请出让宗地的权属现状(即现土地使用权人)及地上物现状;(3)申请建设项目的特殊情况;(4)申请出让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是否有需按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并明确划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土地用途等;(5)提出申请出让的请求以及申请人的具体联系人及联系电线、彝良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表(原件、填写齐全明确、加盖公章)。

  3、土地评估报告(原件)。提交土地评估报告3份及宗地位置示意图3份。

  5、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与权属单位的协议(复印件)及权属单位同意申请人办理协议出让的证明文件(近期出具的原件)。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征地批复及国家建设用地批准书(新征集体土地)、划拨批复及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部门的确权文件等。

  (1)合同附图一式5份(要求用红线标明出让土地的用地范围,并加盖公章)。

  (2)申请出让的建筑物有两种以上用途或地下含经营性用途的,提供各类用途的部位分布表及附图各5份(原件,加盖公章)。

  7、营业执照(复印件)。如申请人为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需提供经贸部门对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合作、合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

  8、如为共用宗地分摊的,提供出让用地分摊说明,内容包括:规划确定的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本次拟办理出让土地的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及建设用地面积的分摊计算方法;如为分块出让的,提供本次拟办理出让土地的桩点及测绘面积。

  9、合作建设项目须提交合作建设各方的协议书(复印件),及除申请人外的其他各方同意由申请人办理土地出让的证明文件(原件)。

  ( 三)原划拨项目补办出让的(包括数套商品房补办出让手续):

  1、原划拨项目补办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内容包括: (1)申请出让的宗地位置及面积,即坐落、四至、土地面积; (2)申请出让宗地的权属现状(即现土地使用权人)及地上物现状;(3)申请出让宗地的规划条件,包括文件依据及规划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规划用途等;(4)已取得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主要有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征地、划拨的文件等;(5)地价评估及审定地价水平情况;(6)开发建设计划情况,包括投资总额、投资进度、计划开工竣工日期等;(7)申请建设项目的特殊情况;(8)申请出让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是否有需按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并明确划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土地用途等;(9)提出申请出让的请求以及申请人的具体联系人及联系电线、彝良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表(原件、填写齐全明确、加盖公章)。

  3、土地评估报告(原件)。提交土地评估报告3份及宗地位置示意图3份。

  4、计划部门立项批文,即项目建议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

  5、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意见书及钉桩成果通知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与权属单位的协议(复印件)及权属单位同意申请人办理协议出让的证明文件(近期出具的原件)。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征地批复及国家建设用地批准书(新征集体土地)、划拨批复及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部门的确权文件等。

  7、开工证,工程竣工核验单或工程竣工备案表。

  (1)合同附图一式5份(要求用红线标明出让土地的用地范围,并加盖公章)。

  (2)申请出让的建筑物有两种以上用途或地下含经营性用途的,提供各类用途的部位分布表及附图各5份(原件,加盖公章)。

  9、营业执照(复印件)。如申请人为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需提供经贸部门对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合作、合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

  10、若不按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整体办理出让手续的,需要提供本次申请出让土地的面积说明。如为共用宗地分摊的,提供出让用地分摊说明,内容包括:规划确定的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本次拟办理出让土地的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及建设用地面积的分摊计算方法;如为分块出让的,提供本次拟办理出让土地的桩点及测绘面积。

  11、合作建设项目须提交合作建设各方的协议书(复印件),及除申请人外的其他各方同意由申请人办理土地出让的证明文件(原件)。

  12、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说明(原件)。

  1、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原件应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图纸可用A4纸或A3纸缩印,但必须清晰。

  3、全部复印件均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4、符合彝良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符合国家土地供应政策。

  5、申请人与立项批文确定的项目开发建设主体、规划文件确定的开发主体、征地或划拨批复的主体一致。

  6、出让宗地规划条件确定。申请出让的规划建筑物地上地下面积及用途分类的证明性文件中的数据与有关规划批文一致。

  7、出让土地必须为国有土地,且土地权属清晰或土地权属来源清晰,无争议。

  8、出让土地范围确定。按规划文件整体出让的,应与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一致;进行分块出让或分摊出让的,不得超出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且分摊计算方法正确、分块应具有合理性(应相对完整性、独立性、规则性、各地块出入通行便利等)。

  土地评估报告应依据项目不同的规划用途评估相应的地价水平及总地价款。

  10、拟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小区配套,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

  11、填报的《出让申请表》的内容及数据准确。

  本岗位责任人:便民服务窗口、建设用地股或土地储备运营中心经办人

  便民服务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材料接收单》,然后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建设用地股或中心。

  建设用地股或土地储备运营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建设用地股或土地储备运营中心印章的书面凭证转便民服务窗口;不予受理的,必须报经分管领导同意;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目录单》转便民服务窗口。

  建设用地股或土地储备运营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便民服务窗口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便民服务窗口应在受理当场或2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

  1、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符合法定格式。

  2、符合彝良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符合国家和本市土地供应政策。

  3、申请人与立项批文确定的项目开发建设主体、规划文件确定的开发主体、征地或划拨批复的主体一致。

  4、出让宗地规划条件确定。申请出让的规划建筑物地上地下面积及用途分类的证明性文件中的数据与有关规划批文一致。

  5、出让土地必须为国有土地,且土地权属清晰或土地权属来源清晰,无争议。

  6、出让土地范围确定。按规划文件整体出让的,应与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一致;进行分块出让或分摊出让的,不得超出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且分摊计算方法正确、分块应具有合理性(应相对完整性、独立性、规则性、各地块出入通行便利等)。

  土地评估报告应依据项目不同的规划用途评估相应的地价水平及总地价款。

  8、拟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小区配套,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

  9、填报的《出让申请表》的内容及数据准确。

  本岗位责任人:建设用地股或土地储备运营中心经办人

  建设用地股或中心应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1、经办人主动与申请人联系,沟通情况,组织安排现场勘验;

  2、将申请人申报的全部材料扫描,录入计算机。

  3、明晰应缴纳地价款的面积及用途,按审定的地价水平计算出让地价款。

  4、制作并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表》,并签署意见。

  5、制作并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含附件、附图),申请人提出按暂定价格签订合同的,还应制作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6、需要时制作并填写我局签订出让合同的授权委托书。

  9、填写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查意见报中心主任进行审核。

  不符合审查标准的,终止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和理由,报中心领导审核、分管局领导审定蕞终决定是否许可。

  不予许可的,由经办人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报中心领导审核、审定后加盖局公章,同有关材料一并转便民服务窗口。

  标准: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审定地价水平。

  本岗位责任人:建设用地股、土地储备运营中心、地籍规划股

  若地价水平尚未审定的,先转入地价审核环节。经办人制作书面告知书,经领导同意转窗口,窗口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暂停审批。地籍规划股负责对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组织勘察现场,审查合格后,转建设用地股或土地储备运营中心,组织安排上蕞近一次地价评审办公会。地价评审办公会原则上每星期一次,由建设用地股或中心主持。地价评审办公会审定后,由建设用地股或中心下达地价审定通知单给经办人,同时解除暂停审批。地价审核时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

  2、按照地价征收政策,核实应征收地价款的出让面积及地价款总额;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表》的内容与有关批准文件及申请人申报的材料一致;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与有关批准文件及申请人申报的材料一致。

  本岗位责任人:建设用地股或土地储备运营中心领导

  符合审核标准,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然后报分管局领导进行审定。经审核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经办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但可以进行更正的,明确原因和如何更正的意见后,通知申请人限期更正。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出让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审定意见,在土地出让合同上签字,转建设用地股或中心办理。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主办股室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审批表,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决定是否许可。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必要时送达)并通知交费;

  2、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3、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4、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建设用地股或土地储备运营中心经办人员及便民服务窗口

  (一)经办人按照工作标准告知,制发许可文件。

  1、准予许可的,经办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授权书送局办公室加盖局章。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缴费单据等文书、证件。

  局办公室接到签署的土地出让合同及授权书等文件后,应在0.5个工作日内在土地出让合同(含附图、附件)及授权书上加盖局章,并将文件转建设用地股或中心。

  2、不予许可的,由经办人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局章,同有关材料一并转便民服务窗口。

  审批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扫描、归档。

  (二)便民服务窗口按照工作标准通知、送达。

  便民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准确告知申请人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交纳土地出让合同定金,领取土地出让合同。在中心开具《缴款通知单》后收取地价款,为申请人开具有关票据。(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本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材料。

  申请人凭身份证和缴费凭据(需缴费的)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十、骗取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量刑标准?

  非法骗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怎么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根据违法情节的不同,要接受不同的处罚。土地使用权虽然是属于个人或单位的,但使用国家土地应遵守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出现违反国家法律,如土地使用权到期不按国家要求归还土地使用权等情况,会承担相应的处罚。

葛毅明微信号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或微信/手机:13391219793 
请说明您的需求、用途、税收、公司、联系人、手机号,以便快速帮您对接资源。 
长按/扫一扫加葛毅明的微信号

版权声明:本文由华夏幸福全国厂房土地招商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

分享给朋友:

相关文章

产业地产的运营模式和盈利点在哪里?

产业地产的运营模式和盈利点在哪里?

  目前而言,纵观各地产企业,尽管各家都推出“独特”的产业地产商业模式,但究其背后的资本运作逻辑,提取其运营精髓,可总结为四大模式。   一、以产业物业开发租售为主的地产...

华夏幸福取得香河县国有土地使用权

华夏幸福取得香河县国有土地使用权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6日讯 昨日晚间,华夏幸福发布公告称,2017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位于香河县五一路南侧...

华夏幸福的土地价值有多大?

华夏幸福的土地价值有多大?

  我们通常指的住宅地产,类似于卖土地空间,怎么说呢,因为他的基本流程是买地,融资盖楼,卖土地上房子的空间,这样挣买卖的差价,随着这些年房价的上涨,这个行业取得了不错的利润,并且这样的方式...

华夏幸福(600340)2月20日主力资金净卖出60511万元

华夏幸福(600340)2月20日主力资金净卖出60511万元

  证券之星消息,截至2024年2月20日收盘,华夏幸福(600340)报收于1.37元,下跌0.72%,换手率1.03%,成交量40.07万手,成交额5451.01万元。...

华夏幸福:2019年5月获得土地面积3638万平方米成交金额1071亿

华夏幸福:2019年5月获得土地面积3638万平方米成交金额1071亿

  由内容质量、互动评论、分享传播等多维度分值决定,勋章级别越高(),代表其在平台内的综合表现越好。   原标题:华夏幸福:2019年5月获得土地面积36.38万平方米...

华夏幸福:5321284295元取得房地产项目

华夏幸福:5321284295元取得房地产项目

  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合作方式取得位于任丘市106国道西侧,九江道东侧,渤海路南侧、前长洋村住宅北侧地块,地块面积60,000平方米,地块用途为住宅用地,成交价格为53,212,84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