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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菊之华友屋餐饮服务企业(有限合伙)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91破49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现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头部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管理人执行。
根据《苏州菊之华友屋餐饮服务企业(有限合伙)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方式,破产财产以货币形式分配,实行一次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债权人提供的收款账号,实施转账支付,自本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完成分配。
本次可供分配财产金额为17771.6元,由总计515117.08元普通债权按比例进行分配,普通债权清偿率约为3.4500%.
本次分配债权人未予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蕞后分配公告之日起两个月仍未受领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头部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苏州菊之华友屋餐饮服务企业(有限合伙)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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