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出台政策支持新型产业用地推动制造业与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
近日,为适应产业用地多元化需求和城市转型发展趋势,东方出台《关于支持东方市新型产业用地(100100)发展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新型产业用地的资格准入认定、规划建设、土地出让、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等要求,不断优化新型产业空间布局,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制造业与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
《意见》明确,新型产业用地是指融合研发、创意、设计、检测、中试、技术推广、无污染生产、信息技术服务、直播电商、文化创意、科技企业孵化等新经济新业态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新型产业用地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产业用房可用于配置一二类工业、一类物流仓储、科研、展览、创业基地、物联网信息及电商中心、育种预制研发中心等项目;配套用房可用于配置为新型产业服务的办公楼、配套型员工宿舍、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市政设施等项目;兼具生产功能的办公、展览空间可计入产业用房。新型产业用地应以产业用房为主、配套用房为辅,建筑面积配比应做好有效控制。
《意见》要求,新型产业用地实行产业准入制度,产业准入目录应符合东方临港产业园产业发展方向和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准入要求,新型产业用地的布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除位于特殊区域内或安全、消防另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新型产业用地单宗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小于10亩;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不超过4.0,在满足城市空间品质、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承载能力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容积率上限至5.0;产业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70%,配套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高于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
《意见》指出,新型产业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开发主体应在与行业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准入协议后,再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蕞高年限为50年。鼓励采取弹性年期、先租后让等多种方式进行出让。产业用房确需分割转让的,分割转让比例及产业用房买受方资格由行业主管部门与开发主体约定,并应纳入项目准入协议。原则上新型产业用地竣工验收满两年,且通过属地政府产业准入达产考核的项目,其产业用房可按不超过项目范围内产业用房总计容面积的70%进行分割转让。
《意见》强调,土地出让成交后,开发主体须与行业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准入协议。原则上自项目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1年起算,考核年限为5年,其间开发主体原则上不得转让土地、自持用房和变更开发主体公司股权。为加强履约管理,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准入协议、土地出让合同要求开展达产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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