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出台标准化厂房租赁补贴办法头部年补贴50%
(1)标准化厂房是指由政府或企业投资,以标准化厂房(孵化器)进行立项或备案,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统一设计、集中建设,建成后用于出租给中小微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厂房,企业自建自用的厂房不列入本办法补贴范围。
(2)申报租赁补贴的企业须具备四方面条件:注册地在辖区境内的工业企业;所属产业在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内;企业及其法人代表无违法及不良诚信记录;申请租赁补贴年度内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正常。
(3)同一企业享受租赁补贴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4)标准化厂房租赁补贴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年租金额:头部年补贴50%,第二年补贴40%,第三年补贴30%。
(5)实际支付给企业的补贴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
(6)申报租赁补贴需提交六方面材料:申报单位申请补贴文件,县区工业和财政主管部门转报文件;《标准化厂房租赁补贴资金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度税收缴纳情况证明材料;厂房租金支付凭据,包括租赁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发票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同时核验原件);标准化厂房租赁补贴线日为上年度租赁补贴申报时间。申报材料经所在园区管委会初审后,由县区工业和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现场核实,提出补贴具体方案,于3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8)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复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9)各经济开发区、工业发展集中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标准化厂房租赁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县区工业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予以通报批评,追回相关资金,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0)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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